发布时间:2023-06-01
财办〔2023〕1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国发〔2021〕5号),深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,有力支撑健全现代预算制度,财政部对《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(试行)》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(2.0版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(2.0版)》),现予以印发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(试行)>的通知》(财办〔2020〕13号)同时废止。现就推广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快拓展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范围。《规范(2.0版)》将政府债务管理、资产管理、绩效管理等业务纳入一体化,涵盖了预算管理全流程各环节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运行基础上,对标《规范(2.0版)》加快拓展一体化系统覆盖的业务范围,尽快实现预算管理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。
二、切实将统一的业务规范落实到一体化系统中。《规范(2.0版)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全国各级预算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、基本控制规则、核心管理要素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《规范(2.0版)》作为目标模式,对标完善实施细则、业务需求和操作规程,切实将全国统一的业务规范落实到一体化系统和日常业务办理中。
三、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宣传与业务培训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《规范(2.0版)》推广实施,积极宣传预算管理一体化重要意义和显著成效,全面深入开展一体化业务培训,进一步提升各级财政财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。
附件: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(2.0版)(略)
财 政 部
2023年3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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